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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4 | 突发恶性案件提醒社会风险管理需要个性化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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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上海发生的恶性袭警案又致一民警伤重不治。目前此次事件已导致6名公安民警牺牲,3名公安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受伤,相关受伤的民警依然还在治疗,犯罪嫌疑人杨佳涉嫌犯罪的动机,警方正在做进一步的审查。(7月3日《现代快报》)

  不论是贵州瓮安的群体性事件,还是上海的恶性袭警案,都是因小而大最后造成影响全国的重大事件。

如贵州省领导所言,瓮安的群体性事件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引发的大规模民众报复行为;而上海的恶性袭警案也是因凶手与公安的纠纷而采取的极端行为。现在贵州省对死亡女孩再次尸检,而上海警方也在对凶手杀人动机进一步调查。不管是前者还原真相也好,还是后者追根溯源也罢,事情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

  如果贵州瓮安一开始就做好死者家属的工作,就不大会酿成如此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如果上海警方一开始就妥善处理与当事者的纠纷,就不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应该说,两起案件仍是传统的社会安全问题,这种问题的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我们忽视了它,以至于最后因个体极端行为而让事态扩大。

  风险管理理论有一个基本假设:一般而言,社会人都是理性行动者,其行为都有目的,遵从趋利避害的原则。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利益、偏好、预期和选择不同,个体集合的行动就可能偏离或违反集体的和社会的理性目标,由此产生风险。而所谓风险管理,就是通过理性的控制,使风险最小化。在当前越来越个体主义化的社会里,人们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极大化,给防范社会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社会复杂系统的一个节点,每个人的个体行为都有可能因偏离或误差给社会带来危害,而现代技术的发达又进一步扩大了这个危害。比如,熊猫烧香病毒的炮制者不过是因为求职碰壁进而报复社会。而且,即便是传统的社会安全问题,因为信息传递的发达也带有普散性特点。

  社会风险因个体行为而起,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仍绕不开针对个人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一方面要在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更加个人主义化的利益、偏好、预期和选择之间,寻求新的平衡;另一方面,针对日益多样化的个体行为,要建立各种保证“自我利益和责任”一致的机制,就像保险公司需要针对各种变化的个体“道德风险”的机制一样。这样把个体行为的异动化解在萌芽状态,由此引发的社会风险也就不会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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